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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性骚扰”进行具体界定  北京首次立法规定发黄段子等属性骚扰

  “性骚扰”界定难、处理难问题,在中国东北的辽宁省率先得到破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这是“性骚扰”的具体范围首次被中国地方立法确定。

    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北京规定用人单位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责任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此间召开。《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此次会议审议。草案从五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做出了新规定,其中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歧视女性现象。::详细内容::
广州拟定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 明文禁止性骚扰
  者昨日(5月4日)在广州市人大网上所见,该草案在第十七条“性骚扰的预防与制止”中,明确提出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有预防、制止本单位出现对女职工性骚扰的义务。::详细内容::
 
 
辽宁具体界定“性骚扰”形式 禁止以语言形式实施
  近年来,“性骚扰”现象不断增多并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有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到过黄色笑话,30%的女性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性骚扰”。::详细内容::
山东立法禁止借电子信息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将于今年3月8日施行的山东省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详细内容::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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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行为属于“性骚扰”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制作: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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