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今后,中央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官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并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这是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五部门10月16日联合发布《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中明文规定的。 

    “办法特别提到出国考察,说明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重视,这将对各级党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以前已三令五申,但是官员违规出国考察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治理效果不佳。” 

   据了解,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本意是让官员开阔眼界,转变思维,学习先进经验。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些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变异成为公款旅游、购物、安排子女留学,甚至是部分贪官敛财或外逃的途径。详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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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李松 [邮箱]xhslisong@163.com

(来源:《华商报》漫画/王启峰)

 
安徽省检察院出国考察背后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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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变异“出国考察”撼动反腐之基

 

   今年十一长假刚结束,当人们还沉浸在长假的兴奋中,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出国考察”未归事件,把温州政坛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长假后没按时来上班:他10月初带考察团到法国巴黎考察时,以探望其在法国的女儿为由离队。等考察团要回国时,他以腰椎间盘突出老毛病复发,无法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回国。

    一名堂堂区委书记率团出国考察,却独自离队托病滞留他国不归,直到11月12日,才有报道称给予杨湘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而对公众猜疑是不是又一起贪官借出国考察机会演化的外逃事件,仍然未见“正式说法”。

    这起事件,让公众自然联想到早已淡出视野的杨秀珠案。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杨秀珠,在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期间,涉嫌贪污金额2亿多元。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借出国考察之名逃往美国,至今未归案。详细进入》》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出国考察称病不归

 
     官员出国考察成“待遇”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一个普遍现象。

    据可以查阅到的公安部、外交部消息:2003年共批准发出干部因公出境通行证和护照21万本,出境4373600多人,其中到香港、澳门特区为3168400人次,到外国为1105200人次。

      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目的是让官员出去开阔眼界,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不知从何时起,出国考察似乎成了某些官员的“惯性思维”,一有什么新项目或新举措,总要出国考察一番。详细进入》》

 

  
   


失控源于制度虚设

    我国对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有着严格规定,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规定面前,有些官员却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以考察名义变相出国旅游,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早在199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2004年春,中办、国办就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干部出境、出国活动开支》的通知。2007年8月7日,中纪委就徐文艾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刹住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等等。详细进入》》

 出国考察获刑"揭示免费旅游等成商业贿赂新形

  
     让官员出国考察回归透明和公正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规范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是政府自身管理改革的又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政府不能从根子上找到公费出国考察存在的问题,且实行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就难以扭转官员出国考察泛滥的局面。

    “要想控制住官员公费出国考察,一切官员开支都须纳入财政预算,这才是解决办法。”龚维斌教授认为,“我国预算支出科目主要是按经费性质进行分类的,把各项支出划分为事业费、行政费,等等,出国考察费用容易趁机混入其中。中央必须严格预算,对于预算的编制、执行进行严格监督、审查,对官员出国考察费用进行严格控制。这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目的是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

    “要加强对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监管,让出国考察与本职工作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联系。”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邹瑾律师建议,“首先,考察单位由根据出国考察目的、考察的必要性、费用来源、考察路线以及考察人员,制定出国考察计划,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同时,进行公示;其次,在监管机构组织下,对出国考察计划举行听证会,对考察计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决定是否需要考察,考察的人员是否适当,路线是否合理等,费用是否适当等出国考察问题作出决定,交由考察单位组织实施;再次,考察工作完成以后,考察人员撰写考察报告,向监管机构汇报以至向社会公众公开考察报告,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最后,建立起一套出国考察考核机制,对于完不成考察计划,或者达不到考察目标、完不成考察任务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以致自行承担考察费用。” 详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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