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成立于2000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采购中心与市财政局脱钩,行政上挂靠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与考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唯一承担北京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

业务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办发[2003]7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中心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业务,即依法代理采购纳入北京市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是自愿委托业务,即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办理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事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无论代理采购哪一类业务,采购人都必须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及特点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非营利事业单位。采购的公益性和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以及采购服务的无偿性突出体现了集采机构的性质和特点。

采购服务主要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