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5/20
   5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在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座谈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律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胜非典型肺炎防治攻坚战。

  “非典”——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逞之机,但是他们的下场如何呢?“非典”时期的法律又是如何规范我们大家的行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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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频道  策划: 苏会志  记者:李京华、牛爱民  图片:李文   编辑:胡子健  
 

 

 

 

 

 

 

 

 

 

 

  非典时期可能出现4类犯罪活动  

   北京市一张姓居民,为了报复他人,最近借用他人名义给几所高校的领导寄发恐吓信,利用非典疫情诈欺钱财,结果在第二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平常,大家都憎恨干坏事的人;可是在非典这种特殊时期趁火打劫、违法犯罪就更令人痛恨;对这种人就得狠狠的惩处。"家住海淀区的一家民营企业员工董力新说:"想一想我们身边的医务人员,在一线舍身忘死战非典,可那些坏人却在这时候瞎折腾,扰乱社会秩序,不打击他们行吗!"

  近日,记者采访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士,就在非常时期出现的与非典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将如何予以惩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司法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对新华社记者说,非典时期可能出现4类与非典相关的犯罪活动:

  一、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利用"非典"疫情,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台物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劣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消毒液、隔离服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情节严重的6种犯罪行为。

  同时,还包括利用"非典"疫情进行非法行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二、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包括:

  1、利用"非典"疫情制造或传播虚假、恐怖消息;投放虚假、危险物品,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

  2、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阻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非典"强制措施的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如拒绝或阻碍实施"非典"隔离等。

  3、实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从事运输、处理、保藏、携带利用"非典"病种、菌种、毒种,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4、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医学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的犯罪行为。

  5、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非典"疫情传播、流行或造成此种危险,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409条予以处罚。

  四、借"非典"之机,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别跟法律过不去!"

 

 
  "非典时期千万别跟法律过不去!我相信,在非典时期干坏事,法律肯定饶不了他。"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甘家口的唐义军说:"我估摸着,这时候犯罪,能判死刑肯定不会判死缓!"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肃穆威严的办公楼里,王明严肃地对新华社记者说:"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4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且从重从快处罚有法可依。"

  他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上述4类犯罪活动,都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

  记者问:在非典时期,如果有人借机生产假冒伪劣的医用用品和器材,比如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将会被判多少年徒刑?

  王明回答说:比如,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414条还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罚作出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明解释说,刑法第225条、140条、141条、142条,对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同时,刑法第336条,规定了对利用"非典"疫情非法行医行为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问,在这些犯罪中,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

  "当然有,"王明说:"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问:有些群众提出,在非典期间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责任,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就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王明肯定的回答,"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王明还就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危害社会治安等与非典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罚,依据刑法逐项作了说明和解释。

  王明解释说,刑法是"保护法",它对违犯其他法律、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保护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重违反、破坏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王明说,虽然"严打整治"斗争已经结束,人民法院对在特殊时期从事与"非典"相关的犯罪活动仍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从重",就是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量刑处罚;"从快"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快判处。

 

 

 

 

 

 

 

 

 

 

 

 

 

 

 

 

 



 
"偏偏有人顶风作案"  


   北京市公安局二级警司赵峰说:"非典期间的4月份,北京市刑事案件发案比去年4月份下降了18.9%,但这期间仍有个别人借非典之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近日连续查获多名利用非典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制造恐慌以及恐吓、敲诈钱财的犯罪嫌疑人。

  近来,一些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借非典型肺炎疫情造谣惑众,有意传播无中生有的有害信息,制造社会恐慌,干扰了防治非典工作,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还有不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散布谣言。如有人恶意发布短信说:"北京被封锁了,超市都被抢光了,我们只能以方便面维维生"等肆意编造的谣言。

  警方对此迅速展开侦查工作,于5月3日上午,将在互联网上粘贴散布谣言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黄对自己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

  同时,警方还查获了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编造、传播谣言,利用非典疫情制造恐慌的6名犯罪嫌疑人。

  5月7日,北京大学等2所高校领导相继收到内容相似的恐吓信,信中称:限你5月10日夜12时,带10万元现金到海淀一人行过街天桥处,否则把SARS病人的口罩放在校园里。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高度重视,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侦查,警方发现北京市居民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8日凌晨4时许,警方在张的住处将其抓获。

  经初步审查,张供认,为了报复他人,5月6日上午,分别向北京大学等高校领导投递了署他人姓名的恐吓信。破案后,高校领导代表师生感谢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稳定了校园秩序。

   这期间,还有人胆敢盗窃非典物资。为了抗击非典,政府在北京市小汤山仅用7天时间就建成了一所设施较为现代化的非典专科医院,这一举措鼓舞了人民群众抗击非典的信心。然而,就在这所医院的建设施工中,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的队长高英勇却乘机盗走一批施工用材――铜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高在作案后很快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完)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些以为有了空子就想以身试法的人可要三思,因为:“非典”时期千万不要和法律过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