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图片中心 >> 图说北京
[组图]农发行腐败串案又一关键人物赵东明获有期徒刑20年
  北京频道 ( 2006-07-09 12:41:37)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三是199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明利用担任中电租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中电租公司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假借支付购车款的名义,先后将中电租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060万元,挪至证券市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该款已全部退还。

    法庭审理过程中,赵东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赵东明伙同王刚共同贪污系在于大路的策划和督促下实施的,赵东明没有职务便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在案的证据表明:赵东明与王刚共同预谋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瑞联公司的款项。赵东明私刻了诚奥达公司的公章,伪造了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并告知王刚按照其指定的中融信达公司开出支票,套取现金之后,全部汇入赵东明掌控的个人股票帐户之中,后赵东明从股票帐户中支取人民币63.45万元汇入王刚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帐户,将人民币259万元先后给予于大路,其余赃款用于个人交易股票。虽然在2000年5月,赵东明不具有职务便利,但是其利用了王刚的职务便利,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预谋、策划,并具体实施了欺骗手段,骗取了国有资产,并将赃款汇至自己掌控的个人帐户后支配赃款,赵东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罪状要求,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赵东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赵东明挪用公款是与于大路共同参与,不应由赵东明一人承担责任,对于这项辩解,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赵东明利用担任中电租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中电租公司的公款人民币3060万元进行个人股票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项事实亦系赵东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而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于大路以其妻刘彦宏的名义与赵东明签订的交易股票的协议尚不能证明于大路和赵东明共同参与挪用中电租公司公款3060万元用于个人交易股票,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及赵东明的供述,尚无法认定于大路共同参与挪用公款3060万元,故对赵东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一中院没有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东明的辩护人还提出,2000年5月,瑞联公司的财产中已经不含有中电租公司以及其他国有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国有资产,王刚此时并非国有公司委派,不再具有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赵东明和王刚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指控赵东明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准。对此,一中院经查实在案的大量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2000年8月,王刚的行政关系从中电租公司调至瑞联公司,2000年8月16日前,王刚仍为中电租公司的职工,系国家工作人员。王刚系受中电租公司委派,到瑞联电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责。2000年2月瑞联公司改制,中电租公司在瑞联公司占股10%,是国有参股公司,此时与农发行的汽车租赁业务仍由王刚继续负责,其代表中电租公司从事公务的职权具有延续性。瑞联公司1998年9月10日向王刚出具了《授权书》,授权王刚全权负责办理农发行租车项目,该业务一直由王刚管理与执行。瑞联公司股权变更后,王刚在延用上述《授权书》的基础上,继续负责农发行租车业务,一直到该业务结束。股权变更后的现任股东深圳中商隆公司和中国电子商会始终未参与租赁业务的运作,与该业务没有任何关联。关于股权变更的时间,相关证据表明:2000年2月21日,中电租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将其持有的瑞联电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子商会,合同约定“依据本合同完成中国瑞联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后,甲方(中电租)不再持有瑞联的股权”。3月11日,瑞联公司新股东会决议确认上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001年1月,瑞联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深圳中商隆公司占股90%、中国电子商会占股10%,同时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至此,中电租公司彻底退出瑞联公司。据此,中电租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虽然于2000年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瑞联公司召开了新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但并未完成瑞联公司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瑞联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应自2001年1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2000年5月,王刚在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贪污犯罪行为时,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中电租公司对瑞联电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条件。而且上述王刚的主体身份及职务便利,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终审确认。为此,对于赵东明的辩护人的这项辩护意见,一中院也没予采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东明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赵东明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且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赵东明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缴,本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赵东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赵东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文波)

    (责任编辑:李松)


点击更多新闻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