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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轨迹确认家庭和社区具备监管条件

宣判后,马浩(右)将法律书籍送给晓璋,叮咛他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王俭 摄
16岁少年晓璋(化名)昨天(20日)在北京丰台法院接受一审宣判。9个月前,他连续4次抢劫比他小的学生钱物,共抢得20元钱和4部手机。法院采信了开庭时社会调查员出具的“成长报告”,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从轻判处晓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庭审现场
听到“缓刑”两字少年露出笑容
昨天上午9点,晓璋在父亲的陪同下走上被告席。这是他第二次走进法庭,上一次是在他受审时。他胆怯地抬头瞄了一下前面。约两米外,即将决定他命运的审判长翟丽萍正面色温和地看着晓璋,他很快又低下了头。
尽管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晓璋及家人对刑期并没有把握,因为《刑法》规定,抢劫3次以上即构成多次抢劫,量刑时,起刑即为10年。
5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晓璋抬起头,深深吸了口气。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他的两只手不停地揉搓着。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4起抢劫中有一起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听到“缓刑”两字,晓璋凝重的面孔上露出一丝笑容。他小心地回头看了眼旁听席,父亲正微笑着看他。而后,他和父亲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宣判后,审判长告诫晓璋要珍惜机会,改过自新。“你有5年的缓刑考验期,其间不能再违法,否则会对你收监的。”晓璋听后连连点头,他向审判长保证,自己一定不会再违法,每月都会给法院写思想汇报。
■法官释案
法院酌情参考“成长报告”
就此案的定罪量刑,记者庭后采访了主审法官、丰台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翟丽萍。翟丽萍说,晓璋抢劫的手段一般,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翟丽萍表示,从社会调查员提供的报告来看,晓璋从小缺少关爱,在外经常被人欺负,在家又经常被父亲打骂。“如果让他入狱服刑,很可能在监狱中被交叉感染,人格也将恶化,这和法律精神相违背。”考虑到晓璋现在的家庭和社区都具备监管条件,合议庭酌情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决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判处缓刑。
■链接
社会调查员制度出台始末
1985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规定,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犯罪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查,以便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
2001年4月,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了落实,即“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递交合议庭”。
2003年,丰台法院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过程中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法院从共青团、教委等部门聘请20名社会调查员,有针对性地对某些轻微的、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由法院酌情予以参考。
2004年1月,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委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聘请社会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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