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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公共场所使用探头必须明示
北京频道 ( 2008-04-17 16:58:59) 稿件来源:北京晚报

    从今天(17日)开始到5月底之前,凡是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探头都必须“公示”——在探头边悬挂“图像采集区域”的标志。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北京市内保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的。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大型商场、金融营业场所以及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等五大类场所部位应当安装图像信息系统。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证图像信息的合法、安全地使用,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对系统备案程序和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并在全国第一次将图像系统标志写入了法规,法规第十五条明确:“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记者在现场看到,统一规范的图像采集区域标志符号为摄像机图形,文字内容为“图像采集区域”并配英文注解。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标志颜色可选用白底蓝图、蓝底白图或基材底色黑图三种配色方案,包括LED灯箱、发光亚力克、钛金、不锈钢、PVC贴纸等8个系列,使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的安装场合进行选择。

    内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警方要求“标志”必须在5月底前安装完毕,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标志设置主要适用于安装摄像机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如银行营业场所、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写字楼、公园、广场、道路等。标志主要设置在图像采集区域的入口和图像采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如果图像采集区域较大,要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标志。但标志设置不能影响其他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信息传递及设置。(记者周明杰 通讯员李锐华)

(责任编辑: 耿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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