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首都要闻
北京: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 不得出租出借
北京频道 ( 2008-04-10 09:58:46)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孙晓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10日表示,北京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据介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北京市建委负责人强调,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完)

(责任编辑: 杨淑君 ) 
点击更多新闻
组图:火山爆发时的奇异景象
组图:韩国艺人首尔再现朝鲜数百年前宫廷盛宴
组图:轿车冲进水塘 司机爬上车顶等待救援
组图:它们就这样活了!
· “校企合作”能否真正缓解“技工荒”?
· 文化项目乱象:文化园里还有多少文化?
· "挂洋头卖国货",传播策略还是文化自卑?
· “死墓”危机逼近,十年后逝者葬何处?
· 清明节“小长假”催生过节新方式
· 电动自行车,“新宠”还是“新杀手”?
· “艳照门”后遗症:修电脑,签协议?
· 独家报道:平江华南虎“出笼记”
· 善待假货——兰州假烟"绿色销毁"的启示
· 争议日盛的另类“迎奥运”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联系方式:新华网北京频道电话:010-5836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