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的署名:到底代表的是谁?
  北京频道 ( 2005-03-17 16:58:34) 稿件来源:新华网发展论坛

    在报纸上经常见到“本报记者”的署名。从新闻的角度讲,这是代表本报立场活观点的。就像“本报评论员”一样。但当你细细去看报道的时候就有点想法了,因为这个署名的地方并没有那种实在的意味,倒有不少“漏洞”。

    凡涉及犯罪的文章,高官的落马,团伙的覆灭等等。此处的署名肯定有保护作者的意思,这没有错。但你再想,难道那些势力就那么可怕、让大众媒体的记者不敢报上名号?是的,那个曾经以揭黑闻名的兰州记者的处境就是例证。可悲!正义的声音喊得有点哆嗦。说明什么?正义没有得到彻底的伸张。也说明我们的舆论环境还很不好,邪气依然有势力,打击报复依然在威胁着正义之声的传达。

    凡涉及歌功颂德的文章,包括有偿新闻。这里的署名大概就是一种隐身法了。为何?怕丢人。媒体的软弱,在金钱和权势面前的屈从。收了人家钱,就要给人家说好话,有时“客户”的底细是清楚的,不怎么样,甚至还有点反胃。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上吧,自然不能把自己的大名示人。

    凡抄袭他人的作品。个人为了省事抄一篇,当然不能光明正大了,稿费要领的,真实的名字就成笔名了。我的投稿就曾经被某位记者同志给“强暴”了,还是位小女子。后来在电话里,一个劲儿地说“对不起”。念及治病救人的原则,就没有去告状,权当我义务劳动了。

    凡把广告当做新闻发的。(所谓软文),这是市场经济的暗流在媒体的滋虐。为了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商家与媒体联手编造“新闻”,以行广告之实。据说这种文章的广告效果不错,利用了人们对媒体的信任。

    看来这“本报记者”确实有点意思,但日子长了,总会失义于世、失信于民、失利于己。所以,光明正大地做人,作媒体才符合社会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职责,断不可用一个“本报记者”坏了自己的名声。(作者: 吴丫/来自敏思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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