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违法事实:
2004年3月初,当事人为吸引病人就医,拍摄了一部旨在宣传其治疗肿瘤效果的宣传片,通过闭路电视系统在医院门诊大厅内播放,同时当事人还将该宣传片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在该宣传片中,当事人虚构了一个“一家四口先后患上五种癌症(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并都在该医院得到治愈”的故事,向到该院咨询、就诊的病人及全国的电视观众宣传其治疗肿瘤的效果。同时在该宣传片中,当事人故意将自己的名称打成“北京乾坤肿瘤医院”,误导观看者认为该院是治疗肿瘤的专科医院。
从2004年3月初开始,当事人除在医院内播放宣传片外,还自己编印了《癌症肝病防治手册》,并在该医院门诊大厅内向就诊、咨询的病人及家属发放。在该宣传册中,当事人先后列举了“张青云”、“钟志启”等10名病人在该医院治愈癌症的病例,但是经调查了解,上述10名病人都是当事人虚构出来的,根本没有其人,当事人这样宣传的目的就是夸大其医疗水平。
专家点评:
当事人在宣传片和宣传册中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和宣传册的方式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销售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时,在网站链接、光盘及印刷品散页中出现了“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利用香菇多糖这一国际公认的免疫调节剂,活化免疫细胞提高人体免疫力,减轻病毒并有效控制恶性肿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症状,高效抑制肿瘤;增强巨噬细胞,吞噬细胞和B.T.淋巴细胞,防止肿瘤转移扩散”等内容的宣传。
经调查核实:1.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证实,863是国家级的科研攻关项目的代号,国家没有香菇菌丝体营养液这一科研项目,也没有这一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北京市没有863项目,北京市863火炬项目不存在;2.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保健功能是免疫调节,而非当事人所述的功能。
专家点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
使用专家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违法事实:
糖尿病治疗中心网站的首页上方出现“北京解放军长峰医院糖尿病治疗中心”的滚动字条,首页的宣传内容中出现了“解放军长峰医院糖尿病治疗中心,属于全军内部集医学科研药物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军内重点中医药研究开发基地……”等文字,经核实,长峰医院现隶属于丰台红十字会,与部队无关,上述宣传为虚假宣传。肿瘤治疗中心网站的宣传内容包括专家专访、医院专家、临床病例等内容,在医院专家网页的宣传中出现了“黄长河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解放军长峰医院临床肿瘤基因研究所所长……王礼树教授、博士生导师,任北京解放军长峰医院临床肿瘤治疗中心副主任……柴胜云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解放军北京长峰医院院长;张进文教授、研究员”的内容,经核实上述人员并非博士生导师或研究员,属于虚假宣传。
专家点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罚款20万元。(王军光)
非法医疗广告搭上互联网 上网获取信息时多留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