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肖德林、蔡国庆、王续起三名银行职员,因违反中国银行及其北京分行关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肖德林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蔡国庆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王续起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今年64岁的北京人肖德林,大学文化,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今年45岁的北京人蔡国庆,大专文化,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副处长;今年44岁的北京人王续起(曾用名王旭平)大专文化,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
法院查明,1998年8月至9月,肖德林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蔡国庆担任该处副处长、王续起担任该处进口科副科长期间,该单位受理了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信用证的业务。
中商公司向银行递交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文件中,缺少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合同等必备文件,且缺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授信额度审批。
然而,三被告人在上述合规要件的审核、审批中,既未责令中商公司补交上述必备文件,也未向非授信客户中商公司收取保证金,便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立单笔大额信用证,此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中商公司开具了10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为800余万美元。
上述信用证款项均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垫付,中商公司及担保人均未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该银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经公安部门初步查证,上述10笔涉嫌信用证诈骗。三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德林、蔡国庆、王续起违反中国银行及其北京分行关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且造成了重大损失,该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据此,该院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后,肖德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肖德林表示服从原判。
在二审中,蔡国庆的辩护意见为:蔡国庆没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蔡国庆在开证申请人未提供部分相关文件和开证行未收取开证保证金、未落实有效担保措施的情况下批准开证,该行为并不违规,一审判决认定其违规审批不当;蔡国庆的行为实际未造成损失。
王续起的辩护意见为:王续起在本案中系按领导意志被动行事,其行为仅为被指控的非法出具信用证活动中的次要环节,其责任远远小于肖德林和蔡国庆;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管理方面及挽回损失方面也负有责任;本案损失尚未确定;原判对王续起量刑过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实际已经造成了损失,且损失数额明确。至于将来能否挽回损失,不影响对本案实际已经发生损失的事实的认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