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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马路拉链”将被立法限制
  北京频道 ( 2004-11-02 17:12:46) 稿件来源:北京晚报

    刚刚修好的道路,没过多久就因为要埋设管线而被“开膛破肚”,这被京城市民戏称为大马路的“拉链现象”。从昨天(11月1日)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
,要挖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该办法将从2005年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今后管线规划和建设将坚持同步建设原则:“新建或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还应当建设共用的管廊。”新建、改移、维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计划管理,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据年度挖掘作业计划,办理许可手续。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今后,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将禁止对该区域的城市道路进行挖掘。

    同样不予许可挖掘的情形还包括:安全保护措施和交通导改措施不健全的;冬季挖掘施工不能保证恢复路面质量的;施工方案不能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等。同时,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则必须由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居住区等集中建设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

    道路挖掘修好不久,因为回填土没有夯实地面开始塌陷,这种现象也不少见。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规定: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在完工3日前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及时清理现场、回填夯实,保证回填覆土的密实度达到规定要求。养护维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对作业单位回填质量进行检验并组织修复。修复后的城市道路、桥梁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此外,该《办法》还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范围内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占用重要国家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周围大型公共建筑疏散和防火通道;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行为。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超限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的,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记者贾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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