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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被判刑的贪官不少,但因公款吃喝玩乐被判刑的不多,对其往往只按违纪论处,“退赔公款”、“吸取教训”、“下不为例”而已。日前看到一条新闻,有个贪官因公款吃喝玩乐被被送进牢里。看到这条新闻,人们心中痛快,笔者也有话要说。
事情是这样的:据新华社日前报道,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今年38岁的傅平洪先后担任岱山县岱东镇、高亭镇等4个乡镇卫生院的院长,与伸手拿钱的人不同,他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乐,因为他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他倒也不单独享用,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一般人难以相信,将近两年时间,傅平洪几乎没在自己家中吃过一顿饭。
法院查明,傅平洪先后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同时,法院还查明,他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商回扣共计28万余元。今年上半年,岱山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傅平洪立案侦查。随后,由舟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傅平洪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收受28万余元回扣是受贿并无多少异议,唯对贪污罪的指控部分反复辩解,单位每年公务招待费用预算只有几万元,不够用,所以才另外想办法。他认为:“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
法院以贪污罪判傅平洪,合法,也合情合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巨大,当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平洪进监狱,没什么委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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