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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政府网站变成“空架子”
《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政府网站以信息容量巨大、信息载体丰富、信息更新及时、使用成本低廉、整理存储方便、辐射范围广阔等众多优势,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调查表明,在《条例》实施准备的有限时间内,各级政府对其他方式的完善改良措施不多,无不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到政府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建设上。
根据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网站的拥有率已经高达86.2%,96%的国务院部门、97%的省级政府、96.7%的地市级政府、87%的县级政府拥有了自己的网站。
但在数量如此众多的政府网站———主要是地方政府网站中,能够充分实现信息整合和信息发布的网站寥寥无几。在大多数地方,公众仍需在各部门网站上分别检索后进行综合处理,才能完整获得所需的政府信息。
调研显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仅仅在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南京等极少数特大城市得到了较充分的实现。
而大部分地方政府网站的现状是:重单向公开而轻双向交流,互动栏目使用率低、实效性差;在单向公开中,重主动公开而轻依申请公开,大多没有建立申请受理平台;在主动公开中,重信息发布而轻信息整合与信息加工,搜索引擎的查全率、查准率很不理想。
5月7日,本报记者登录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点击其放在首页显要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中显示大字“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体内容,网页顶端写明“栏目正在建设中”。
记者又相继登录甘肃、河南、广西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官方网站,其中有多数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处于空无状态,有些链接根本无法跳转,变成了“空架子”。
人民大学和政法大学联合调研发现的问题远不止于上述几项。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的建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落实,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问题。
信息公开是一场行政领域的革命
“虽然路上有重重困难,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希望”、“因为这就是‘公开’的力量”、“中国正在进行一场行政领域的革命”、“虽然要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但这注定是事半功倍的事情”———莫于川一系列的措辞让人们坚信《条例》对政府依法行政,将带来深刻变革。
在调研中,他们确实看到了希望。
林鸿潮随莫于川进行实地调研第一站是云南省的寻甸县,这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这里的信息公开制度几乎“绝迹”。
但这并没有打击到两人的热情,随后两人辗转到了四川省成都市,莫于川和林鸿潮对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进行了“信息公开”的培训,让林鸿潮兴奋的是,座无虚席的报告讲堂和蜂拥而至的“学生”。
他们在河北省培训时,初有成效。莫于川随身带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制的宣传单,标题叫作“你需要知道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河北期间,他们采取开放式培训,民众可以免费领取宣传单,结果当时引发了许多民众的热情,有很多人向莫于川咨询案件,这些都是莫于川始料未及的。
另外,上海、广东、四川、福建等基础较好的省份都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应对机制,“阳光政府”在这些地方正渐行渐近。(记者
李亮)
广州 上海 武汉 信息公开先行地区
申请数量均未超出政府承受能力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天以来,从官员到群众,从学者到决策者,都对以摒弃暗箱行政、塑造阳光政府为目标的《条例》予以极大关注。
这部承载了“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的行政法规的实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社会对它的期盼?将有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层次的变革?在这短短的10天里,恐怕难见分晓。
此前,在广州、上海、武汉等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他们的经验,或许能让公众对这部法规的前景略见端倪。一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提供的调查报告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在改善政府治理和促进公民实现基本权利方面确实起到极大作用。
整体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调查报告显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政府不公开行为,并且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政府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功效。信息公开在包括厦门PX项目和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决策中开始发挥作用,可以认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在反腐倡廉领域中的明显事例。
未导致公众大规模申请“运动”
调查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未导致公众大规模地申请“运动”,特别是没有导致针对政府公务行为的申请“运动”,多数申请是为了寻求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所作的申请。事实上,几个地区的申请数量都在政府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示出中国的公众与西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地区一样,多数是比较理性及自我的,以公益为目标申请公共信息的情况属于少数。当然,政府对公开申请作出决定以后,无论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都没有引发激烈的官民冲突。
出现“申请专业户”
调查报告显示,申请人和异议人比较集中,出现了所谓的“申请专业户”情况。各地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知情权,普遍预期可能会面临很多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实际上的申请总量并不多。上海市徐汇区曾经招募了“公开志愿者”,在一些公开场所安排志愿者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申请人很少,志愿者服务也就随之取消了。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专业户”。虽然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特别规定,但是“申请专业户”的出现,也引发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担心。例如,某地区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44件复议案件中,30起由一人申请引发。在广州、武汉等地,也出现了专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记者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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