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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心理矛盾在贪官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贪官虽然见钱眼开,但是因为慑于法律威严或者出于对家庭的考虑,内心往往存在激烈的情感斗争。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例如,余棣华时常“明里收,暗里退”,就是因为“收了别人的钱总归心虚,经常会产生恐惧心理”。此时,如果出现别的贪官被绳之以法的刺激信号,往往能抑制像余棣华这样的人继续犯罪的心理。被惩处的贪官和他们的地位、经历越相似,他们产生的抑制犯罪的心理就越强烈;有的贪官甚至会就此洗手不干。但是,如果得知有贪污受贿犯罪的人没有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的犯罪心理。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贪官的矛盾心理就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取胜,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可能选择继续犯罪。
事实上,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廉内助”能够撑起防治腐败的所有重任。因为,贪官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在其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驱使下,通过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廉内助”的劝诫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贪官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但终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满足自己不正当、不合理需要的愿望十分强烈,加上外在因素的影响,就很容易形成贪污受贿的犯罪心理。
在犯罪心理形成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还可能向良性或者恶性两个方向转化。如果此时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妻子的忠告,进而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则有可能悬崖勒马,消除犯罪心理。反之,则有可能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不难发现,正是贪官自身的不正当、不合理需要和其贪婪、侥幸的犯罪心理让“廉内助”的枕边风变成了耳旁风。这也告诉我们,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虽然应该重视家庭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政教育,使其不愿贪或者不想贪。另外,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国家工作人员贪不了或者不能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梅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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