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笔者的印象中,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人建言,如果因举报而付出宝贵生命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者,应授予革命烈士的称号——与见义勇为相比,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举报人的危险性、牺牲精神、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等,丝毫不比抢险救灾和其他的见义勇为逊色。但遗憾的是,这一呼吁至今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未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必要时,这些国家还会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在我国香港,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的信任。不仅如此,在《反腐败国际公约》中,也有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的条款。
有人说,公民举报腐败“是时代良心的彰显”。窃以为,为了唤起时代良心,就要善待时代良心,而善待时代良心的关键是保障举报渠道的畅通,把对举报人的保护视为一种责任,让举报不再成为一件“高风险”的事业。国家应及时顺应民意,借鉴国内外成功实践,尽快出台《举报法》。通过立法,将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
在我看来,立法为举报人撑腰,不仅是实现公正、和谐、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题中要义。只有让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更加刚性的保护,才能增强人民群众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的信心。期盼《举报法》早日破茧成蝶,为新一轮反腐败工作助力添翼。[作者:高福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