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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人大代表视察可"突然袭击" 阻挠将究责
  北京频道 ( 2007-11-27 10:04:55)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为了解更真实的情况,避免走过场,北京规定市人大代表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这就意味着可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采取“突然袭击”,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明察暗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已由日前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办法》明确,全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进行视察。

    《办法》明确规定,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据介绍,视察的“多种形式”,就包括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也包括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被视察单位的视察活动。

    对视察工作的开展,《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视察的内容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同时,《办法》规定:“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接受视察的法律义务。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代表在视察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记者 王建新)

(责任编辑:耿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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