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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频道 ( 2006-01-18 14:06:55) 稿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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