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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频道 ( 2006-01-18 14:06:55) 稿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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