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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事件呼唤信息公开
北京频道 ( 2008-12-05 08:50:49) 稿件来源:中国证券报

  从11月23日黄光裕被抓传闻开始流传至今,该事件依然扑朔迷离,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对停牌原因语焉不详;11月27日和28日,公安机关和证监会分别对黄案给出权威回应,但其披露内容也过于简洁。

    法律专家指出,黄光裕事件从三方面凸显目前信息公开不足,要使投资人获得真实的投资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有赖于公开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从公安机关角度而言,我国法律中虽无明文规定办案机关有责任或者义务随时向公民发布立案信息,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众需要了解此类事情的时候,办案机关有责任至少回答以下4个问题:该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以及何时被采取该措施?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黄光裕案涉及到A股和H股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办案机关也有责任对公众和媒体的询问进行公开。

    从监管部门层面而言,今年5月1日,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和公民、其他机构对监管信息的普遍性需求,证监会已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了证监会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的范围,其中就包括对违法违规者的市场禁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但是,虽然公开范围已经得到确认,何时公开、通过什么渠道公开等具体细则在这个办法里却没有详细说明。即使是因为黄光裕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能披露侦查秘密的话,证监会也应主动及时地向公众公告此事件的进展程度,使投资人能够了解相关信息。避免出现在长达数天的时间里,来自官方信息缺失而传闻满天飞的局面。

    从上市公司层面而言,此次事件也暴露出作为信息披露主体的上市公司在信披方面的漏洞。24日,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的一则公告称,“本公司尚未能确定报章报道所载资料之准确性,现正就核实有关报道指称作出必要查询,如有进一步有关报道指称之确切消息,将另行作出公告”。此后国美电器并没有再发布新的公告。而中关村股份停牌时间长达一周,公告仅仅是一句“因媒体报道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信息”。显然,这样语焉不详的解释并不能让投资者感到满意。

    有法律专家指出,国美电器未及时公布黄光裕信息,涉嫌构成对股东的欺诈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流窜作案的嫌疑人不交代真实姓名导致暂时无法联系其家人或者共同犯罪的同案两种特殊情况之外,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后,办案机关须在24小时内通知到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显然,国美电器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或黄光裕家属予以证实。虽然黄光裕事件较为敏感,被调查的原因可能尚未有适合公布的定性说法,但对于黄光裕的去向,国美电器长达三个交易日失语显然是明显的信息披露缺失。

    根据国际惯例,上市公司必须随时向公众通报有可能影响其股价走向的任何信息。而我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股东的变更、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通报甚至有意隐瞒此类重大信息,可能构成对股东的欺诈。而给股民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黄光裕的调查已然开始,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信息披露建设的进程尚在进行。只有信息越公开,市场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市场才会越稳定。公开是公正和公平的基础。(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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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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