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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为零,甚至亏损本金的理财产品,违背了该项规定。问题是,当许多理财产品都在违反这一规定时,为何至今没有受到惩处者?法规的形同虚设,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纵容效果。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但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鲜有银行主动这样做,甚至在投资者询问的时候,银行方面也再三推托,使得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更有甚者,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仅不提示风险,还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故意误导投资者,比如,把预期收益率说成收益率等等。
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是促使我国银行改变对存贷利息差过分依靠的弊端的一个重要途径。2007年,我国半数银行的中间服务手续费用增速超过100%,商业银行转型效果明显。但是,在2008年资本市场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信誉的急剧丧失有可能使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目标中途夭折。
当务之急是,依照相关法规对理财产品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应当叫停,并勒令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不当收益退还给投资者。同时,应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必须进行详细披露,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处罚,并迫使其承担投资者因此遭受的部分乃至全部损失。唯有此,才能逐渐挽回理财产品的信誉。否则,等到理财产品被投资者唾弃的时候,再重塑其信誉也为之晚矣。(石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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