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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在宁夏调查妇女权益保障时发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妇女饱受家庭暴力的折磨却"无处伸冤",甚至出现有的妇女"以暴抗暴"打伤或打死施暴者,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分析原因,一些基层法官、律师和妇女干部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他们呼吁,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北京首家、也是全市惟一一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暂住帮助的庇护所。由于无人来求助,平时就用做老年之家的“日间照料室”。(陆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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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变被告凸显立法盲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军说,近年来,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趋势,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中,许多受害者不知道用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以暴抗暴",不幸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自2000年以来,宁夏银川市平吉堡牛奶场兽医药房管理处职工常建丽经常遭受其丈夫刘参军的辱骂、殴打。2005年1月25日,刘参军酒后回家又与常建丽发生争吵,继而殴打常建丽。常建丽因不堪忍受刘参军的折磨,用水果刀捅伤刘参军。之后,常建丽立即打电话告诉姐姐和哥哥,并一起将刘参军送往医院抢救,但刘参军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建丽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宁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处常建丽有期徒刑15年。今年3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因不堪家庭暴力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马玉霞一审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李军认为,这些家庭暴力案件均系被害人长期虐待被告人所引发,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现行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因我国没有反家庭暴力法,所以从总体上看,目前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尚不适应实际需要,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暴制暴"而成为被告,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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