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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邰思聪)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条例草案中提出,对于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将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体现着社会治理的温度,也彰显着社会文明的程度。据了解,2019年11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9-2021年行动方案》,持续开展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信息交流重点领域无障碍专项建设和改造工作。截至2020年底,共整改点位4.9万个,整改量达到2008年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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